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 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方便快捷的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和服务方式创新,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推行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精简不动产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登记时收取的婚姻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所称不动产,特指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共有不动产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持所需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增名或减名业务,增加或减少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
三、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购买时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获批准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四、自2018年10月1日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负责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析产时,夫妻之间增减名、变更登记权利人的除外。
五、2018年10月1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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